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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FanLaw版 - AC-21的I-140及I-485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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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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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星期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 对于AC-21的I-140及I-485的protability 又再讨论
了一次。我们假使拿出2005年12月27的移民局Memo来看,会发现到里面有自相矛盾的地
方。
假如说根据AC-21, I-140及I485若是申请超过180天,申请人可以换工作。但是条件为
在当初提出时I-140是应该会被批准的(Approvable) 。之后若是申请人换了工作,若是
CIS对于之前I-140的Ability to Pay有问题,CIS是不能以此来否决I-140的。它的前提
是在申请I-140时,Ability to Pay的资料已经提供,所以现在不能再来有所质疑,,
其原因是原来的公司可能不愿再提供资料。
但是我们看2005年12月27的Memo第七问题,我们发现如果CIS还是对于I-140发出RFE要
求证明“Ability to Pay” ,申请人是不可以拿新公司的财务资料来取代的。也就是
说还是要老的公司来配合。
而且同一个Memo第2个问题CIS也明确说明,假使CIS对老的公司发出RFE,若是老的公司
不回答,则CIS可以否决该I-140。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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