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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 发帖数: 19 | 1 这是国内一个朋友的遭遇,希望司法公正。
有什么办法吗?
最高检认定没伤也敢起诉,检察院如此公然违法为哪般?
天津大学出版社总编辑控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铁石
控告人:王志勇
被控告人: 铁石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作为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渎职犯罪
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2014年8
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文证审查鉴定结论为:未见肋骨骨折征象。本来没有了伤情
,故意伤害案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是被控告人居然拒绝采纳最高检的鉴定结论,并
且无故终止已经启动的重新鉴定程序,公然违法提起公诉。这种执法犯法,公然枉法的
行为,是彻头彻尾地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相对抗!
作为办案人,被控告人违法事实如下。
被控告人办案程序违法:本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做出文证审查鉴定,结论
是未见肋骨骨折征象。2014年11月南开区检察院已经决定安排到上海的司法部鉴定中心
做重新鉴定,办案人竟敢无故终止重新鉴定,提起公诉。为什么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的
检察院办案人,白纸黑字写明的安排重新鉴定,却不依法履行?如此公然渎职违法,公
平正义何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两任法医室主任均认为本案伤情不存在,被控告人竟然
不采纳本系统的法医意见和最高检的文证审查鉴定意见,这背后究竟有多少见不得光的
事情?
被控告人隐匿证据。为了把案件包装为合法起诉,被控告人隐匿了审查起诉过程的全部
材料,这些材料都是对控告人有利的证据。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文证审查鉴定
意见书,笔录,控告人和律师提交的文证审查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书,无罪辩护意见书
。在控告人向南开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后,被控告人仍
旧拒绝提交上述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
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
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
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文证审查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
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这完全符合证据的要件。
本案相关的上述证据材料都被南开区检察院办案人故意隐匿了。南开区检察院办案人公
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宁可承担渎职风险也要强行对控告人进行起诉,让人不得不怀疑
这种行为背后的原因?
被控告人无视本案被害人恶意索要147万巨额赔偿的事实,在最高检的文证审查结论不
支持原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不和解就起诉,这已经不只是渎职行为,是涉嫌协助被
害人敲诈勒索,是对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这种渎职违法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是明显的
犯罪!
以上事实,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查核实,对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
立案查处。
特此控告。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志勇
2017年 4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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