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x********i 发帖数: 423 | 1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理邪教是中国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核心原
则。一直以来,法轮功等邪教从一己私利出发,大肆攻击中国政府“非法”处理邪教,
对邪教信徒进行“不公正”的“迫害”,事实到底如何?“5.28”山东招远全能神信徒
杀人案的审理过程充分说明,法治精神始终贯穿于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始终。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政府对邪教问题的治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
进行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招远杀人案的审理中,对于张帆、张立冬等人所进行
的“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邪教违法人员的
处理是有理有据的,绝非什么政治“迫害”与“阴谋”。法律至上的原则还体现为任何
人,无论出身、权利、地位如何,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便是所谓的“
神仙”、“教主”概莫能外。张帆、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
既有主观的故意,又有客观的行为,以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
他们进行依法惩罚,既是还受害者以公道,更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坚决捍卫。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自古以来,法律都被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是法律得以普遍尊重和施行的重要前提
。在审判山东招远杀人案的过程中,公平正义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庭审的公正。对山
东招远杀人案的审理是公开进行的,借助于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传播,民众对整个案件
的案情和审理都有着充分的了解。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让公
众详细了解了张帆、张立冬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
、证据及其链条。这种公开的审理过程既为公众完成了一个释疑解惑过程,正是令公众
信服的基础,在这种“全民目击”的情况下,任何所谓审判“黑幕”、“迫害”、“不
公正”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二是判决的公正,法院方面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
适度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
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推敲。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法律的制定实施,就是为了通
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无论原告、被告都
享有应有的人权。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
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道德评判上,
张帆、张立冬等人早已被众多愤怒的民众归入了“恶魔”,但在法律上,不管被告人的
行为是如何恶毒与令人发指,其人权仍得以保障:如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
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法庭允许9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
分辩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
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
充分说明,在法律面前没有邪教、正教之分,更没有“神仙”、“常人”之别,中国政
府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轮功等邪教所谓的“迫害”纯属无稽之谈。
“法高于人,法大于权”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
“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
个人意志的影响。“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治”以个人情感判定善
恶,“法治”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其它政治因素左右。在对招远
血案的判决中,对主犯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决定受到很多民众的质疑,民众出于对
暴徒凶残手段的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从情感上认为吕迎春也必须处以死刑。但法院并
未受民众的激愤情绪所影响,最终根据吕迎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这
种不受群体性非理性因素所左右,而以法律、理性为依据的审判,恰恰正是法治精神成
熟的表现。它充分说明,在处理邪教问题上,中国政府既不会感情用事,更不会滥用权
力,而是完全尊重法律的权威作用。
对招远血案的审理是一面镜子,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中的
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所有的邪教必将灰飞烟灭、无所遁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