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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发帖数: 370 | 1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李安平
取缔“法轮功”以来, 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我国相继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
条文,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
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
决定》概括性地规定了邪教组织的特征,明确了依法惩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及加强
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原则,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提供了直接依据,成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2000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为便于执法操
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5月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
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15个罪名。
2002年5月还发布了一个《解答》,涉及28个问题,很具体。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
开展反邪教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反邪教斗争是深入,现有的法律法规,治理邪教的局限性
已不断显现,目前我国反邪教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政策是在邪教组织和邪
教成员在犯罪和违法的情形下对其进行打击,犯罪和违法的损害赔偿也局限于物质赔偿
,没有把对被害人的精神利益纳入到保护范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防范和
处理邪教工作的开展。
对邪教定罪的法律条文仅限于刑法300条和两个“解释”。其中,两个“解释”虽
然对邪教罪名的适用准确便捷。但从法理上分析,这些司法解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
律”,甚至连“法规”也称不上,其位阶较低;加之颁布反邪教法规的机构层次较多,
这些法规分别出现在刑法典、人大常委会决议、司法解释等不同文献中。这种立法模式
不利于打击邪教犯罪的执法和司法。其操作性、规范性也因此受到局限。这些法律规定
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即只侧重于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而缺乏对邪教组
织的预防,缺乏专门机构对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深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便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开展反邪教工作,顺应民心,合乎规律,是符合人民愿望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
巩固政权,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社会和谐,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人民群众
安居乐业,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推进反邪教工作
的法治化进程,是时代的呼唤和现实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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