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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 发帖数: 4 | 1 乾隆皇帝亲自处理的一起“隐形轮奸”冤案
乾隆五十九年正月,两广总督巴彦三等向乾隆皇帝报告了一起离奇案件。海丰县民人吕
邦球控告钟亚金符水迷人,轮奸谢氏。地方官经过审讯,审出钟亚贵、与江亚武、黄亚
水、陈亚六等人曾到福建诏安,投拜黄江水为师。黄亚水的父亲黄学贵在世时,与郭亚
牒、黄亚佐等,结伴建醮诵经,曾传授他茅山符咒。黄亚水便与钟亚金在吕邦球家焚符
作祟,乘间轮奸了谢氏。
这起案件,巴彦三等认为,所供拜黄江水为师,不过是该犯等为推卸罪责的编造,想以
焚符作祟、轮奸妇女结案。但对于“邪教”高度敏感的乾隆皇帝则下令要根追福建的黄
江水。不久,福建方面报告,黄江水并无收徒传符之事,只是帮同黄亚水做道场时打锣
,得受钱文,照左道惑众为从例,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四月,刑部审拟了钟亚金等案,案情的真相进一步暴露。据说,黄亚水传授符术,教会
了钟亚金等施符,十几天之后,便用隐形法轮奸了吕邦球的童养媳谢氏。既然圣上已过
问此案,巫术加轮奸,罪大恶极,刑部便拟斩立决。奏报上来,乾隆帝却疑窦大增,对
此案提出了一系列疑问:
1、钟亚金等从黄亚水等学习符咒,仅止十余日。隐形法术,前所未闻,岂学习旬余所
能精熟?
2、该犯家中搜出符咒,系祈禳治病所用,藉此骗钱,并无隐形符术。
3、吕谢氏于八月内被奸,伊翁吕邦球何以至十一月始行赴县控告?
4、吕谢氏与吕邦球之母老许氏同床睡宿,钟亚金等既隐其形,何以行奸?
5、若露体行奸,则老许氏岂竟全无知觉?
6、况吕谢氏被奸时,既称连日昏迷,又何以知轮奸之为钟亚金、江亚武,何伊翁吕邦
球又复隐忍不言,直至数月后始行指名控告耶?
7、若黄亚水等实有隐形法术,自可藉此隐身速遁,岂能即时就获?
但皇帝发现此案情弊时,黄亚水已在监狱病死。乾隆帝总结此案教训,讲了拟刑应遵循
的八字原则:“矜慎庶狱,罪疑惟轻”,意思是处理每个案件,都要郑重缜密,罪状如
有疑窦,即使量刑也要尽量从轻。这与现代司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有点差距,但就断案
审判应高度审慎而言,是与现代司法精神相通的。乾隆皇帝接着批评上司官员,这么多
疑窦存在,依然要对钟亚金等人处以极刑,显然是为了回护原审官员。乾隆帝最后决定
,责令平反此狱,有关官员由吏部根据条例议处。
乾隆皇帝对于所谓隐形轮奸案的责疑,从现代审判学的角度看,主要是从证据、 作案
现场条件、指证人条件、作案人供词印证及指控动机几个层面展开,首先,不存在隐形
符咒的证据;其次,作案现场,无论隐形还是现形均无可能性存在;第三,当事人缺乏
指证必须的神智清晰的必要条件;第四,供词难以互相印证;第五,指控人虽为受害人
监护人,但案发数月之后再行指控,明显不合情理。根据上述各条,乾隆皇帝断然驳回
此案,是完全正确的。
从《清实录》提供此案的情况来看,黄亚水、钟亚金等人不过是一个有偿提供道教服务
的一个职事团伙,为民间禳灾却病乃至超度做道场。但何以为人做道场而竟受到“隐形
轮奸”的指控?这是此案平反之后,乾隆皇帝并未深究的疏漏。
现代刑事诉讼,如果罪名不能成立,需被告反诉原告,法庭再行受理。也就是说,如果
钟亚金等不起诉吕邦球诬告、吕谢氏伪证,根据现代刑事诉讼法,法庭不会自行追求其
诬告、伪证罪。但清代法律,惩处诬告、伪证,是政府责任。清代法律对于原告人有严
格限制,即“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告状必须“一告一诉,告实犯实证,不许波
及无辜”;证词如审系虚诬,按律治罪;冒充证人,与诬告人一体治罪。所谓“隐形轮
奸”案,经皇帝判定,并非“实犯实证”,且此案已至拟决未行、被诬告人已有监毙的
严重情节,地方官员并未追究诬告人,这是此案的疏漏之处。
以老皇帝心思之缜密,不致如此疏忽,竟至于疏忽,或出于免再死人的仁心?但不管怎
样,钟亚金等人竟能在走上法场之前,得到老皇帝的“特殊关怀”,逃脱了做断头鬼的
噩运,实在是不幸中的大幸。
冤狱,只有平反了的,才叫冤狱。没有平反的有多少?在《清实录》中,这样一起小案
,连续“报道”,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使在专制王朝,平反冤狱,也是皇上的一个德政
和功绩,值得大书特书的。是冤狱而平反不了,才是一个时代的耻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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