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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发帖数: 17225 | 1 http://news.sina.com.cn/o/2017-04-18/doc-ifyeifqx6296565.shtml
新华社天津4月18日电 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潘逸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潘逸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
,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
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
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
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
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逸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具有
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潘逸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
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检举揭
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
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
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
潘逸阳,男,汉族,1961年8月生,广东惠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
1984年8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
1978.03——1982.01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学生;
1982.01——1983.0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
1983.06——1989.05广东省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副科级)(其
间:1987.03—1989.05在广东省顺德县大良镇挂职任党委副书记);
1989.05——1991.08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副书记;
1991.08——1992.09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书记;
1992.09——1992.12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团佛山市委书记;
1992.12——1995.07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其间:1993.03—1995.07参加中山大
学政治经济专业学习,结业获硕士学位);
1995.07——1998.03共青团中央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
1998.03——1998.12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武装部党委第一书
记;
1998.12——2001.12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6
.03—2001.06参加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1.06毕业
并获哲学博士学位;中央党校进修班三十一期学员);
2001.12——2003.09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
2003.09——2010.10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
间:2004.11—2005.01参加中央党校三十六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8.09—2008.
12参加中组部第三期省部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9.10—2009.11参加中组部在美国
乔治城大学举办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管理专题研究班学习);
2010.10——2010.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0.11——2014.0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
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其间:2012.09—2012.11在中央党校第52期省部级领导干部进
修班学习)
2014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潘逸阳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责任编辑:李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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