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itary版 - 在美外资公司不应当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Is this tr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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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诉讼案裁决是中资公司历史性胜利? 三一重工诉讼案裁决是中资公司历史性胜
利?
吴心欣, 海涛, 胡姝婧 华盛顿报道
7月15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叫停中国三一
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罗尔斯公司并购及兴建风能发电场的计划,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正当
程序权利。
该裁决让很多中国媒体欢呼,认为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政府一案胜诉,这对在海外的中
国企业来说,称得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在美开启了一个允许外国 企业挑战美国
政府基于国家安全作出禁令的先例。三一集团诉讼案的裁决结果,是否确实象一些中国
媒体所说的,是中资公司在美国维权的历史性胜利?该判决对中 国的法治建设有什么
样的借鉴作用?
今天我们邀请到两位嘉宾来参加节目讨论。一位是华盛顿研究机构哈德逊研究所访问研
究员韩连潮先生;另一位是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理事长费良勇先生。
*一片欢腾只因不懂美国司法*
华盛顿研究机构哈德逊研究所访问研究员韩连潮先生表示,国内官媒一片欢天喜地认为
这是中资公司“历史性胜利”,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这只是一种精神胜利,“不知道三
一重工这样的宣传此次案件,是对美国法律的无知,抑或是刻意在误导中国民众。”
韩连潮从三一重工诉讼案入手,对此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常识进行了解释,韩连潮强调
在指定法律后,司法执行是要按照正当程序所进行,即便是立法机构也不能跨越正当司
法程序来执法。他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不经过正当程序,任何个人的生命,自
由和财产不得剥夺。”此次三一重工胜诉,并不是如报道所说挑战“奥巴马禁令”,而
是奥巴马在禁止三一重工过程中,没有走正当的司法途径,他强调,“这只是非常小的
胜利,并不是‘历史性胜利”。
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理事长费良勇先生则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官媒对
三一重工的报道是夸大其辞的。同时,“正因为美国社会的三权分立制度,使得美国是
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这事实上是美国法律体制的胜利”正因如此,司法才能敢于
行政权力,民权为上,公权为下,并对中国法制建设有借鉴意义。
*三一重工诉讼案 无法复制的美国模式*
韩连潮认为,中资企业能够在美国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表达自身想法和诉求,并出现
这种居民,这在中国是不可能出现的,“中国很多时候都是选择性执法,要走向法治社
会,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
但同时,韩连潮认为此次三一重工诉讼案的判决是不正确的,“罗尔斯公司是外国人个
人所注册拥有的,这个公司按照美国法律来讲是公司法人的地位,因此是无法享受美国
公民和美国公司所享有的相同的宪法保障权,不应当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是否刺激中资企业海外投资*
韩连潮认为,如果中资企业被该此诉讼案误导,而纷纷来美国购买任何军事设备,武器
等来打开美国市场,这是非常错误的。
费良勇则认为,此次诉讼案后会有更多的中资企业前往美国进行投资。中资企业看重不
一定是这次官司的输赢,而是在这次官司中所透露出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利
益的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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