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i***z 发帖数: 7508 | 1 李浩
百科名片
李浩
消防兵转业的河南南阳新野县人男子李浩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瞒着妻子秘密在外购置
一处地下室,耗时1年开挖地窖并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2011年9月初,
被河南洛阳警方抓获。2012年11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
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
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目录
案件简介
召妓为奴
犯罪动机
双开处理
被害人责任
最新情况
编辑本段案件简介
2011年9月初,河南洛阳警方近日破获一起发生在地下4米深处的案件———消防兵转
案件简介[1]
业的河南南阳新野县人男子李浩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瞒着妻子秘密在外购置一处地下
室,耗时1年开挖地窖并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李几年前从消防部队转业
分配安置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1]。李浩已婚,且与其妻子育有一子,其妻较
李浩年轻10岁。当月初,该案因一女子的举报电话而告破。洛阳警方从地窖中成功解救
出4名歌厅女,同时还找到两具尸体。据洛阳刑警郑胜利介绍,9月初,23岁的女子小晴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趁着被强行带出卖淫的机会,刚刚从“大哥”为她构建的一
个地窖中逃离。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她和另外5名姐妹被诱骗绑架后,沦为“大
哥”的性奴。
“其间,‘大哥’还杀了两个人。”小晴的话很快引起洛阳警方重视。由洛阳市分管刑
侦工作的多名警界高层坐镇。针对这一案件的专案组当日宣告成立。随后的两天时间里
,警方出击,解救了小美、丹丹、可可等女子。案发现场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附近
的一个小区。被囚禁人员成功解救后,按照女孩子们的描述,警方在9月6日及稍晚的时
候,在囚禁女子的地窖中,又陆续挖出两具尸体。按照被解救女子的描述,洛阳市公安
局刑事警察侦查支队很快锁定了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浩为重大犯罪嫌
疑人。案发仅48小时后,洛阳警方成功将试图外逃的李浩抓获。
李浩祖籍河南南阳市新野县,现年34岁,几年前从消防部队转业分配安置在洛阳市技术
监督局执法大队。经警方调查,李浩已婚,且与其妻子育有一子。其妻为无业人员,较
李浩年轻10岁。据李浩供述,他购置该地下室并开挖隧道、地窖一事,其妻几乎完全不
知情。李对其妻子谎称,在外面找了一份“帮人看大门”的兼职工作。因此,每个月中
,李浩可以有近半个月时间与‘妹妹’们在一起,而无需回家。
“李浩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以‘包夜外出’为名,分别从洛阳市不同的夜总
案件简介图(24张)
会、K T V诱骗了6名女子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附近的小区。将这些女子绑架,并带到
事先挖好的地窖中,长期囚禁,并进行性侵害直至发展到组织卖淫牟利”。
警方针对被解救女子的家属联系工作已经取得重大进展。考虑到李浩作案手法异于常人
,警方将考虑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2]
编辑本段召妓为奴
李浩在被抓获后,自知罪恶深重,表现配合。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案件之所以能够
告破,皆因李浩“手紧”。
涉案小区位于原凯旋东路派出所附近,地下室十分隐蔽,仅有的一扇窗户已经被封闭,
从外面根本无法窥探内中详情。而涉事小区的住户们,均表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大案
子”。而李浩诱骗坐台女子的时间,也多发于深夜零时以后,这更为其长时间作案提供
了“隐性保护”。
李浩用于作案的场所表面看是一间隐藏于居民楼中的地下室。该地下室为李浩4年前从
别人处购得。由于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且小区老旧,价格并没有难住经济条件一般的李
浩。随后,李浩开始挖掘地窖。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李浩挖地窖、运土石方,行动
均在深夜进行,周围邻居甚至毫无察觉。
“这个李浩,平时遇到经济紧张的时候,偶尔也会放出一个表现‘ 听话’的女子,由
其介绍到洛阳市区卖淫并获取嫖资”接近专案组的一名工作人员说,事发当天,李浩带
着“妹妹”小晴再次外出卖淫,小晴趁李浩不注意成功逃跑,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所
述的场景———小晴报案后,引爆了离奇大案。
案件简介
警方侦查后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浩在将6名女子诱骗、囚禁之后,强行与这些女子发生
性关系,且平时对这些女孩“调教有方”,女孩子们不仅毫无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
。常常以“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而发生争执。时间一长,女孩子们都喜欢叫李浩为“
大哥”、或者“老公”。
大约1年前的一个晚上,其中一名女子与另一被囚女孩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
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在此之前,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
不听话”的女子芳芳打死后,也掩埋在女孩们居住的“房间”角落里。
“这些女子被囚禁的时间跨度很大,最长的有两年之久,最短的也有3个多月了。”郑
胜利说。被囚禁期间,李浩对这些女孩的控制是极为严密的。除了连续几道铁门,为了
防止女孩们“有力气外逃”,李浩往往两天多时间才给被囚禁的女孩们送饭一次。
李浩用于作案的地窖位于该储藏室地下4米深处,共分为4个部分,首先是一个直径大约
为60厘米的洞口。在下到洞口之后,向左即是一条仅够一人爬行穿过的隧道,爬过隧道
之后,里面是两间小房子,由于位于地下近4米的地方,潮湿和酸臭之气扑鼻而来。
“几个女孩子日常的吃喝拉撒都在里面,又是在地下。那味道能好得了吗?”郑胜利摇
头道,民警穿越横向的隧道进入地窖之前,被囚禁的几个女孩子以为是“大哥”回来了
,还喊了一声:“大哥,你可回来了。”直到确定来者系洛阳民警,女孩们才放声大哭。
民警搜索地窖后发现,李浩挖出的地窖共分为两个小间。让他们惊讶的是,被囚禁的女
孩子身边还配备了电脑。
“当然,电脑是不能上网的。那只是李浩给女孩子们看影碟、打游戏的工具”郑胜利和
其同事介绍说。
编辑本段犯罪动机
强迫女青年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及卖淫牟利
洛阳市公安局24日对外通报了李浩一案的最新案情进展,李浩囚禁6名女子的动机查明
:利用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根据警方通报,经公安
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浩两年前从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事先在西工区
某小区自行购买的地下室内挖地洞,先后将6名
李浩“囚禁性奴”
女青年骗至地下室关进洞内,强迫女青年进行网络色情表演。
其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组织女青年外出卖淫,为其牟取钱财。其中两名女
青年由于不听李浩的话,分别被杀害和折磨致死,并埋尸洞内。 [3]
编辑本段双开处理
洛阳性奴案经过媒体持续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继4名警务人员被停职后,昨天,洛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作出对李浩事件的处理意见,李浩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所在单位的
稽查大队大队长也被停职检查。公安机关已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李浩,洛阳市还成立了调
查组,对案件侦破过程中暴露出的社区治安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倒查追究。
所在单位领导停职检查
昨日,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对李浩事件的处理意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李浩所在
的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大队长余洪文进行停职检查,在征求司法机关意见后
,按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李浩开除党籍公职,继续追究李浩事件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该局办公室刘主任透露,国家质检总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把手亲自打电话过
问这件事情,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和主管副局长为了弄清楚真相,还亲自前往公安局了
解情况。由于李浩尚有一名幼女,该局考虑到李浩妻子张灿也没有固定工作,又带着一
名幼女,处境较为困难,因此想前去探视。派人前往其住处时,其已搬离,下落不明。
案发小区考虑再度引进物管
经过此番地下室囚禁6名女子的风波后,事发地点位于洛阳市凯旋东路的景福苑小区的
囚禁地窖
业主们的心理也开始发生变化。居民寇伯表示,估计发生这样的事情后,今后小区的地
下室都要停用了,也没有人敢再租用了。
此外,部分小区居民表示,为了安全起见,有意向再度引进物业管理方,确保居民们的
安全。“我准备明天就和其他几位住户商量一下,如果大家没意见,我们就准备去寻找
物业管理公司过来管理小区。”居民马姨说。
而居民赵小姐昨天下午才回到家中看看,她告诉记者,发生这样的事让自己一连好多天
都不敢回家,这几天一直在新城区的娘家住着。直到看电视新闻知道有人被活着救出来
,并且知道李浩被警方控制后才敢回家看看。[4]
编辑本段被害人责任
因记者纪许光的一篇微博,洛阳“性奴案”引爆了整个媒体与网络,更引发社会广泛关
注。透过案情,让我们将目光与思考投向本案背后折射出的一个严峻刑法问题。假定被
囚禁的4名女孩参与、协助了李浩杀死其中1名女孩的行为,她们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个令大众最为纠结的问题,饱含了对被害弱者的同情和对法律正义
的期待。思考这一问题,不能忽视的前提在于,共有6名女性被李浩囚禁于地洞之内,
先后长达两年之久,她们都经受了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折磨。其中2名女性被杀,而她
们4个人还努力并幸运地活着。 一、4名女性被害人的罪责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认为,4名女性被害人是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批捕的,于法有据。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了对“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的惩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事实的认定和评价。由于获救的4名女性因协助李浩
折磨1名女孩致死而被批捕,那么,在犯罪的认定上,就要查明4名女性是在何种情况下
、以什么方式进行了哪些“协助”行为。特别是4名女性是否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才不得不提供了某种微小的帮助(例如,站在旁边喊打),这对评价她们的行为是否成立
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对4名女性的罪责争议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如果4名女性构成犯罪,那么,构成犯罪的根据当然是她们的行为符合犯罪(例
如,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在极其恶劣的生存状况下,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强制而
实施了犯罪,可以视
囚禁性奴地窖
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事由,因为人们对法规范的忠诚态度总是会受到恶劣生存状
况和精神强制程度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条规定也是对上述原则的肯定。另
外,冯军教授提出本案中还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事由,如曾被李浩囚禁的
女性马某(小晴)成功逃脱后,向民警报案陈述了真相,为侦破本案作出了重大贡献,根
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完全可以对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4名女性不构成犯罪,那么,理由就可能是她们无刑事责任。她们被犯
罪嫌疑人李浩囚禁于地下六米深的地窖里,与外界隔离,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折磨,
亲眼目睹一名女孩因为“不听话”而被“杀一儆百”,尸体就埋在她们一直生活的那个
小地窖里,只要这一切都是事实,就足以表明她们的意志被李浩完全控制了,她们在这
种意志完全被控制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都必须由控制者李浩承担责
任。这一结论,在所有文明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都不可动摇,冯军肯定说。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教授认为,如果4名女性协助李浩杀人的事实属
实,成立犯罪是无疑的,至于量刑上是否减轻或免除处罚,则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他
提出“被害人学”中一个概念“恶逆变”,即被害人将自身受到伤害的痛苦和怨恨转嫁
到其他被害人和无辜者的身上,以参与犯罪的方式,来报复和发泄。如果4名女性被李
浩囚禁、折磨,产生了这种恶逆变,则她们协助李浩杀人的行为不能减免刑责。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律师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中折磨一名女孩致死
的情形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折磨行为是为了剥
夺他人生命或明知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予以放任,就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参
与折磨者不希望剥夺他人生命也无法阻止他人的折磨行为,其行为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
罪。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李浩和其他4名女性涉嫌触犯的可能是同一罪名,也可能是不
同的罪名,甚至4名女性之间也可能涉嫌触犯不同的罪名。
案情的扑朔迷离,恰是论证本案4名女性被害人的行为有责性的逻辑起点。破除迷雾,
还原真相,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是全社会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二、“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与本案的关系
本案披露的案情,令人联想起犯罪学上有名的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即指犯罪
囚禁性奴地窖
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因发生于瑞典斯德
哥尔摩一家银行劫案的人质劫持事件中而得名。
王顺安教授介绍说,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是犯罪者与被害人“主动”互动的一种特殊模式
,人质不仅不仇恨犯罪者,反而对犯罪者产生好感,甚至帮助其犯罪。但是,这仅在犯
罪学上具有理论意义,并不能当然免除被害人与犯罪者实施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就
性奴案而言,能否证明被害人的“主动”性,尚需证据证明。我国刑法上有胁从犯的概
念,但是胁从犯并不必然免除刑罚处罚,王顺安强调。
绝对(完全)的“精神强制”应当是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相对(部分)的“精神强制”只是
责任减轻事由。至于被囚禁的4名女孩是否属于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以及是否应予以免
责,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精神病学专家对她们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作出科学、准确
的判断,冯军教授如是说。
王顺安教授最后强调,犯罪学是一门寻找犯罪原因的学问,并不必然给予有罪或无罪的
结论。在我国犯罪学发展中,应坚持保护人权与依法裁判相结合,不能以犯罪学理论来
影响法律的公正裁判。4名女性是否属于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对于定罪并无影响,仅仅在
量刑阶段具有参考意义。
三、保护被害人应优先于惩罚犯罪者
我国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
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因此刑法的目的价值可以归纳为惩罚犯罪与保护
人民两项。在性奴案中,4名被解救女性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和保护
人民这两项目的价值在她们身上出现了矛盾,此时我们该以何者优先?王顺安认为,从
保障人权的角度而言,无疑应当优先选择保护4名女性被害人的权益。
杨矿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上胁从犯的规定,对于本案中协助李浩折磨另一女孩致
死的这些女孩,应当予以从宽处理,以体现我国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在量刑时,至于具
体到对某个人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各人的具体情节具体处理。
很多同情4名女性被害人的公众,提出刑法学上的“期待可能性”、“紧急避险
事发家属楼
”等理论,为她们辩护,主张其无罪或免责。王顺安教授分析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
日系刑法理论中的原则,从社会常识角度出发,对行为人能否作出其行为之外的适法行
为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有其合理性。但是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认可该理论,同时我们也要
考虑中国国情和社会情感,不能轻易依靠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4名女性无罪。紧急避险
作为法定免责事由,须严格依法进行限定,本案中4名女性协助李浩杀人的行为能否认
定紧急避险,还需进一步的证据支撑。但是,她们受到强迫进行网络色情表演的行为,
认定紧急避险则争议不大。同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将保护被害人、保护人权
的价值优先于惩罚犯罪,对于4名女性给予适度的保护和减免刑责,是于法有据的。但
是不能一味鼓吹无罪、免责,4名女性的刑事责任只能由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裁判。
冯军教授认为,本案的最终裁判结论,对于丰富我国的刑法理论、促进刑法理论与司法
实践的结合,会有极大助益,有望形成一个有理论意义的司法判例或者先例。
■洛阳“性奴案”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34岁的洛阳男子李浩在地下室下4米处挖了地窖,并将6名女性囚禁其中,
长期进行性侵。警方讯问后得知,李浩在将6名女性诱骗、囚禁之后,这些女子不仅毫
无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被解救出的4名女性交代,大约一年前的一个晚上(2010年
9月),其中一名女子与另一名被囚女子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
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在此之前,为了“杀一儆百”,李浩将一名“不听话”的女子
打死后,也掩埋在她们居住的“房间”角落里。今年9月,在1名被囚女性马某(小晴)逃
脱并向当地警方报案后,本案告破,犯罪嫌疑人李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被批
捕。
另据9月23日晚洛阳市公安局的案情通报,犯罪嫌疑人李浩的作案动机是缘于两年前从
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就将6名女性骗至地下室关进地窖内,强迫她们进
行网络色情表演。李浩2009年8月开始挖地窖,同年10月骗来第一个女孩,并强迫其参
与挖地窖,最后一个女孩于破案前2个月被骗来。6名女孩中的2名由于反抗,被李浩于
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杀害后,埋在地窖内。目前,获救的4名女孩因协助李浩折磨
一名女孩致死,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5]
编辑本段最新情况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
李浩“囚禁性奴”案(4张)
、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
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6] | M*****n 发帖数: 16729 | 2 中国的AV如此质量低劣,原来是这么制作出来的。
应该跟人学习一下,引进先进技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