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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邓小平上台后 港报:中国变相为雏妓合法化开路▓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Apr 19 10:32:49 2011, 美东)
【大公网讯】香港明报11日报道,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人民
币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女生何某发生性关系,牵出连串初中女生逼诱同学卖淫事件,引起
全国关注。
变相为雏妓合法化开路
宜宾县公安局调查后认为,当时双方同意下发生性关系,卢玉敏并不知道受害人未
满14岁,因此既不构成强奸,也不构成嫖宿幼女,仅为一般嫖娼,只处以15天拘留和罚
款5000元人民币了事。这样的调查结果,变相为雏妓合法化鸣锣开道,为官员滥权欺压
民女背书,是中国司法历史的耻辱。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
81条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
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
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两条是宜宾
县公安局作调查结论的法律依据。
卢玉敏被调查后,当然矢口否认知道女童未满14岁。然而,法律的规定并非单看他
是否确实知情,知道对方「可能」未满14岁已经足以起诉嫖幼,若后果严重,情节不轻
,更可控以强奸。
据公安披露的调查资料,柏溪镇齐齐火锅店安排初中女生「卖处」,并非孤立案例
,而是牵连多名受害人的有组织行为,有的受害人是离家出走的问题少女,有的是被同
学诱骗坑陷,卢局长愿意付6000元的高价买镇中幼女初夜,难道会完全没想到女孩可能
未满14岁吗?扯皮条的火锅店正正是以女孩稚嫩作为开出高价的依据,如果贩卖的不是
女童或真或假的初夜权,偏远小城的嫖客会付6000元宿娼一宵吗?
情节恶劣当局扮不知
更有甚者,嫖狎民间幼女者,竟然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声称收入微薄的公务人员,
居然一掷千金买稚女初夜,这样轰动全国的恶劣示范后果若还不算严重,怎样的后果才
算严重?这样的情节若也算轻微,今后官员滥权狎玩民众幼女就可肆无忌惮了。中国还
有国法和天理吗? | k*****a 发帖数: 73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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