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发帖数: 2792 | 1 关于具体的决策程序,唐代的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很多细节也是前后不一,能力所及,这里先说个大概:
政事堂的决策面很宽,凡是军国事务都涉及,根据来源,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是皇帝直接下达命令,这也是五花八门的,可以是婚丧嫁娶,也可以是讨论改革方案,官员任免。对此政事堂会议有权拒绝。如元和初,河东节度使王锷求兼宰相。密旨下:“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来”。但是当时主持政事堂的李藩却以笔涂“兼相”字,上奏:“不可”。第二类是臣下的奏疏,有的是先递给皇帝,皇帝转发给政事堂讨论;有的是中央各机构向皇帝所上奏状主动要求转发政事堂,尚书省诸司的某些奏状也可以直接上报政事堂处理。第三类是宰相们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政事。如唐武宗时回鹘逼近河套天德军一带,政事堂在讨论后拟定了十一条措施。
第二类、第三类这里可以归到一起,属于政事堂自己的决策,宰相们协商一致后形成“熟状拟定”,以中书门下奏状的方式呈递皇帝,如果批准,熟拟就作为与诏令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颁布,或转交中书舍人或翰林学士起草正式诏令颁发。如果被否决,其所议即作罢论。反之,皇帝的命令(即第一类),在一般情况下也要经过政事堂讨论通过,程序上需要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才正式生效。于是皇权和相权在最高决策层面就互有制衡。
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数不等,其中宰相多在2到4人,武后中宗睿宗时比较多,比如景龙中甚至十余人,时称“政出多门, 滥官充溢,人以为三无坐处,谓宰相、御史及员外官也。”
政事堂决策实行宰相集议,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票否决,所以必须全体一致,有些像陪审团,向皇帝递的熟拟需要全体宰相的联合署名,在前期还要有中书舍人的署名,只要有一个宰相拒绝署名,此状即为废状。若是宰相们扯皮,各以己见上奏,则属于违反联署制度,通常的结果是罢相。即便在权相如李林甫当政时,虽然“文书填凑,坐家裁决”,但联署这个程序还是要的,当然,其他宰相也只有“不敢诘,署惟谨”了。这里附带说一句,玄宗一朝,权相似乎颇得势。碰上姚崇宋璟算人品好,碰上林甫国忠不免就国运转衰了。
另外,对于日常一般性事务,政事堂的命令也并不全需要皇帝首肯,所谓:“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堂后五房主书发遣堂帖,须有秉笔宰相签署,宰相决策会议的其他成员同署。堂帖可以号令四方,在宋朝称作札子或堂扎。与此对应,皇帝有时也不经中书门下命令,但在当时上不了台面,连皇帝自己都不好意思,叫做“斜封墨敕”。
唐代政事堂的权柄由此可见一斑,因为其一,皇帝是“高居深视”,没有别人建议没有商量,突然拍脑袋拍出个idea让底下实行的次数应该有限,如果这皇帝靠谱一些的话。其二,说是堂帖只是日常事务,给人印象好像小事才用堂帖,但实际操作中,是大是小很多是主观判断的,而需要政事堂处理的国家事务,又能有多小?当然,无论如何,最高权力在皇帝手里,这是核心问题,正式的决策还是主要通过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各种诏令颁行,诏令有册书,制书,敕旨等等。一旦政事堂的熟拟为皇帝批准,或是皇帝的旨意为宰相接受,加盖了中书门下(政事堂)之印,那就该正式起草诏令了,这是中书省的事,具体由中书舍人负责(玄宗后常常以翰林学士草诏)。中书舍人有时被宣传入宫起草,有时是皇帝派宦官(中晚唐便是枢密使)将要草拟诏令宣付中书。中书省得到宣命之后便在簿籍上记载下来,称为宣底。中书舍人就凭此起草、进画。除由皇帝直接降宣之外,另一种方式是宰相把诏令要点——“词头”交给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根据词头起草诏令,若中书舍人认为词头不合适还可以“封还”。“封还”不是封还给宰相,而是给皇帝,应否据“词头”拟旨待皇帝决定。中书舍人承皇帝宣命或宰相的词头起草后,要呈送皇帝签署意见——称为“进画”。草拟的诏令大体可以分为“制”和“敕”两类,前者是较重要的诏令,用黄麻纸,后者是对于百司奏抄的批复,开始白纸,后为防蛀才改用黄纸。皇帝如果认可,也是重要的画“可”,一般性的画“闻”。中书省接到皇帝认可的批复,即可在诏令上署上中书省相关要员的名字,某人宣,某人奉之类,然后以一本留档,一本宣行。宣行的诏令就送到门下省“宣署申覆而施行焉”。 此种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有底本留在中书省的宣命称为“正宣”
门下省的审核工作则由给事中执行,侍中复核,如果无误,且是相对重要的制书,门下省署名后须再呈送皇帝书面批准;如有错失,可以封还,皇帝命中书省重新起草或作废。审核无缺失,正本存档,另抄一份注明“制可”,交尚书省颁行。
以上大致就是唐代最高决策出台的基本过程。当然,时段不同差别也不小。贞观以前,诏敕也是通过中书省,但承受者多,拟进者少,就是说第一类来源多,第三类少。故宰相议政,多不在诏旨拟定以前,而是在诏旨拟定之后。诏敕之下,事先议论少,事后检查多,所以政事堂之初设于门下,其原因之一也在于此。
贞观以后,中书省于定敕之前,多在政事堂拟定。于是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政务的最高机构。贞观年间的“先于政事堂议定”,即议决朝政,同武德年间“常于门下省议事”明显有别。由一般“议事”到“议定”朝政,即是政事堂职能演变的基本所在。
关于中书省(尤其中书舍人)和门下省在决策中的作用再补充几点。
唐制,中书舍人品秩正五品上,员额六人,其中一人主要负责诏令起草工作的,玄宗是开始称为“知制诰”。知制诰可以列席政事堂会议,给食于政事堂。若以他官掌制诰策命,则称“兼知制诰”。为了能够及时执行草诏任务,中书舍人须在政事堂值班。起草诏令不一定完全出自中书舍人之手。常常或口述或写底稿,由主书等人代笔,再由其他佐官和工匠最后完成。
中书舍人在唐代前期权柄颇大,皇帝的诏令和尚书省各部的奏议文书,在送交宰相正式讨论之前,均须交由中书舍人讨论初步意见。中书舍人参议政事按尚书省六部分工,6位舍人各押一部,所谓分押尚书六曹。每位舍人除对所判之部可以对政事提出意见外,对其他五部的政务也可提出自己的看法并署名。这就是“五花判事”,这也可以看作是玄宗前宰相会议的秘书制度。当时中书舍人又被称为“宰相判官”,其时由中书舍人署名进程宰相的各种决策方案,往往即为宰相会议的议题,如果6位中书舍人意见一致,同署拟进,那宰相只能就所拟方案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上奏皇帝的决定,无法就更多的方案作出抉择。中书舍人并拥有连署权。因此,中书舍人对于宰相决策会议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力。为了限制中书舍人权力,宰相姚崇在开元年间奏请废除了中书舍人连署进状的制度。后来张说设政事堂五房取代中书分押六曹,进一步削弱了中书舍人对政事堂的话语权,唯有中书舍人兼知制诰者仍为起草诏令之职。五房办事人员初主书七品官外,其余皆为吏员,完全听命于宰相。玄宗以后,内命又多由翰林学士起草,中书舍人的权力更见式微,但仍不失为很有潜力的职位。
至于门下省,唐六典中说:“出纳帝命,缉熙皇极”,简而言之,皇帝的诏令由门下省转下,臣下的奏章由门下送达皇帝,使得上下通达。门下省在决策系统中的主要工作是审议和封驳。“封”指封还皇帝的诏书,“驳”指驳正臣下的章奏。给事中实际掌握封驳事务。
给事中审核诏敕时,认为有不便于施行的,可以封还重拟,甚至可以直接在上面涂改而奏还,称为“涂归”。开成三年规定每季须将封驳和未封驳制敕的数目上报。
门下给事中原本和中书舍人地位相当,但从后来的职权演变来看,给事中或要稍胜一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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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方面俺一直糊涂的说
关于具体的决策程序,唐代的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很多细节也是前后不一,能力所
及,这里先说个大概:
政事堂的决策面很宽,凡是军国事务都涉及,根据来源,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是
皇帝直接下达命令,这也是五花八门的,可以婚丧嫁娶,也可以是讨论改革方案,官员
任免。对此政事堂会议可以予以拒绝。如元和初,河东节度使王锷求兼宰相。密旨下:
“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来”。但是当时主持政事堂的李藩却以笔涂“兼相”字,上奏
:“不可”。第二类是臣下的奏疏,有的是先递给皇帝,皇帝转发给政事堂讨论;有的
是中央各机构向皇帝所上奏状主动要求转发政事堂,尚书省诸司的某些奏状也可以直接
上报政事堂处理。第三类是宰相们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政事。如唐武宗时回鹘逼近河套天
德军一带,政事堂在讨论后拟定了十一条措施。
第二类、第三类这里可以归到一起,都属于政事堂的决策,由宰相们协商一致后形
成“熟状拟定”,以中书门下奏状的方式呈递皇帝,如果批准,熟拟就作为与诏令具有
同等效力的文件颁布,或转交中书舍人或翰林学士起草正式诏令颁发。如果被否决,其
所议即作罢论。反之,皇帝的命令(即第一类),在一般情况下也要经过政事堂讨论通
过,程序上需要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才正式生效。于是皇权和相权在最高决策层面就
互有制衡。
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数不等,其中宰相多在2到4人,武后中宗睿宗时比较多,比如
景龙中甚至十余人,时称“政出多门, 滥官充溢,人以为三无坐处,谓宰相、御史及
员外官也。”
政事堂决策实行宰相集议,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票否决,所以必须全体一致
,有些像陪审团,向皇帝递的熟拟需要全体宰相的联合署名,在前期还要有中书舍人的
署名,只要有一个宰相拒绝署名,此状即为废状。若是宰相们扯皮,各以己见上奏,则
属于违反联署制度,通常的结果是罢相。即便在权相如李林甫当政时,虽然“文书填凑
,坐家裁决”,但联署这个程序还是要的,当然,其他宰相也只有“不敢诘,署惟谨”
了。这里附带说一句,玄宗一朝,权相似乎颇得势。碰上姚崇宋璟算人品好,碰上林甫
国忠不免就国运转衰了。
另外,对于日常一般性事务,政事堂的命令也并不全需要皇帝首肯,所谓:“宰相
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堂后五房主书发遣堂帖,须有秉笔宰相签署,
宰相决策会议的其他成员同署。堂帖可以号令四方,在宋朝称作札子或堂扎。与此对应
,皇帝有时也不经中书门下命令,但在当时上不了台面,连皇帝自己都不好意思,叫做
“斜封墨敕”。
唐代政事堂的权柄由此可见一斑,因为其一,皇帝是“高居深视”,没有别人建议
没有商量,突然拍脑袋拍出个idea让底下实行的次数应该有限,如果这皇帝靠谱一些的
话。其二,说是堂帖只是日常事务,给人印象好像小事才用堂帖,但实际操作中,是大
是小很多是主观判断的,而需要政事堂处理的国家事务,又能有多小?当然,无论如何
,最高权力在皇帝手里,这是核心问题,正式的决策还是主要通过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各
种诏令颁行,诏令有册书,制书,敕旨等等。一旦政事堂的熟拟为皇帝批准,或是皇帝
的旨意为宰相接受,加盖了中书门下(政事堂)之印,那就该正式起草诏令了,这是中
书省的事,具体由中书舍人负责(玄宗后常常以翰林学士草诏)。中书舍人有时被宣传
入宫起草,有时是皇帝派宦官(中晚唐便是枢密使)将要草拟诏令宣付中书。中书省得
到宣命之后便在簿籍上记载下来,称为宣底。中书舍人就凭此起草、进画。除由皇帝直
接降宣之外,另一种方式是宰相把诏令要点——“词头”交给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根据
词头起草诏令,若中书舍人认为词头不合适还可以“封还”。“封还”不是封还给宰相
,而是给皇帝,应否据“词头”拟旨待皇帝决定。中书舍人承皇帝宣命或宰相的词头起
草后,要呈送皇帝签署意见——称为“进画”。草拟的诏令大体可以分为“制”和“敕
”两类,前者是较重要的诏令,用黄麻纸,后者是对于百司奏抄的批复,开始白纸,后
为防蛀才改用黄纸。皇帝如果认可,也是重要的画“可”,一般性的画“闻”。中书省
接到皇帝认可的批复,即可在诏令上署上中书省相关要员的名字,某人宣,某人奉之类
,然后以一本留档,一本宣行。宣行的诏令就送到门下省“宣署申覆而施行焉”。 此
种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有底本留在中书省的宣命称为“正宣”
门下省的审核工作则由给事中执行,侍中复核,如果无误,且是相对重要的制书,
门下省署名后须再呈送皇帝书面批准;如有错失,可以封还,皇帝命中书省重新起草或
作废。审核无缺失,正本存档,另抄一份注明“制可”,交尚书省颁行。
以上大致就是唐代最高决策出台的基本过程。当然,时段不同差别也不小。贞观以
前,诏敕也是通过中书省,但承受者多,拟进者少,就是说第一类来源多,第三类少。
故宰相议政,多不在诏旨拟定以前,而是在诏旨拟定之后。诏敕之下,事先议论少,事
后检查多,所以政事堂之初设于门下,其原因之一也在于此。
贞观以后,中书省于定敕之前,多在政事堂拟定。于是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政务的
最高机构。贞观年间的“先于政事堂议定”,即议决朝政,同武德年间“常于门下省议
事”明显有别。由一般“议事”到“议定”朝政,即是政事堂职能演变的基本所在。
关于中书省(尤其中书舍人)和门下省在决策中的作用再补充几点。
唐制,中书舍人员额六人,正五品上。六人中负责诏令起草工作的,主要是中书舍
人中的一人,玄宗是开始称为“知制诰”。知制诰可以列席政事堂会议,给食于政事堂
。若以他官掌制诰策命,则称“兼知制诰”。为了能够及时执行草诏任务,中书舍人须
在政事堂值班。起草诏令不一定完全出自中书舍人之手。常常或口述或写底稿,由主书
等人代笔,再由其他佐官和工匠最后完成。
中书舍人在唐代前期权柄颇大,皇帝的诏令和尚书省各部的奏议文书,在送交宰相
正式讨论之前,均须交由中书舍人讨论初步意见。中书舍人参议政事按尚书省六部分工
,6位舍人各押一部,所谓分押尚书六曹。每位舍人除对所判之部可以对政事提出意见
外,对其他五部的政务也可提出自己的看法并署名。这就是“五花判事”。如果6位中
书舍人意见一致,同署拟进,那宰相只能就所拟方案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上奏皇帝的决
定,无法就更多的方案作出抉择。所以中书舍人的六押制度,实际上就是玄宗前宰相会
议的秘书制度。故当时中书舍人又被称为“宰相判官”。其时由中书舍人署名进程宰相
的各种决策方案,往往即为宰相会议的议题,宰相就此方案讨论决策后再上奏皇帝。中
书舍人并拥有连署权。因此,中书舍人对于宰相决策会议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力。宰相们
也常就具体政事征求中书舍人的意见。为了限制中书舍人权力,宰相姚崇在开元年间奏
请废除了中书舍人连署进状的制度。后来张说设政事堂五房取代中书分押六曹,进一步
削弱了中书舍人对政事堂的影响力,唯有中书舍人兼知制诰者仍为起草诏令之职。五房
办事人员初主书七品官外,其余皆为吏员,完全听命于宰相。玄宗以后,内命又多由翰
林学士起草,中书舍人的权力更见式微,但仍不失为很有潜力的职位。
至于门下省,唐六典中说:“出纳帝命,缉熙皇极”,简而言之,皇帝的诏令由门
下省转下,臣下的奏章由门下送达皇帝,使得上下通达。门下省在决策系统中的主要工
作是审议和封驳。“封”指封还皇帝的诏书,“驳”指驳正臣下的章奏。给事中实际掌
握封驳事务。
给事中审核诏敕时,认为有不便于施行的,可以封还重拟,甚至可以直接在上面涂
改而奏还,称为“涂归”。开成三年规定每季须将封驳和未封驳制敕的数目上报。
门下给事中原本和中书舍人地位相当,但从后来的职权演变来看,给事中或要稍胜
一筹。
【在 t******o 的大作中提到】 : 关于具体的决策程序,唐代的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很多细节也是前后不一,能力所及,这里先说个大概: : : 政事堂的决策面很宽,凡是军国事务都涉及,根据来源,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是皇帝直接下达命令,这也是五花八门的,可以是婚丧嫁娶,也可以是讨论改革方案,官员任免。对此政事堂会议有权拒绝。如元和初,河东节度使王锷求兼宰相。密旨下:“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来”。但是当时主持政事堂的李藩却以笔涂“兼相”字,上奏:“不可”。第二类是臣下的奏疏,有的是先递给皇帝,皇帝转发给政事堂讨论;有的是中央各机构向皇帝所上奏状主动要求转发政事堂,尚书省诸司的某些奏状也可以直接上报政事堂处理。第三类是宰相们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政事。如唐武宗时回鹘逼近河套天德军一带,政事堂在讨论后拟定了十一条措施。 : 第二类、第三类这里可以归到一起,属于政事堂自己的决策,宰相们协商一致后形成“熟状拟定”,以中书门下奏状的方式呈递皇帝,如果批准,熟拟就作为与诏令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颁布,或转交中书舍人或翰林学士起草正式诏令颁发。如果被否决,其所议即作罢论。反之,皇帝的命令(即第一类),在一般情况下也要经过政事堂讨论通过,程序上需要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才正式生效。于是皇权和相权在最高决策层面就互有制衡。 : 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数不等,其中宰相多在2到4人,武后中宗睿宗时比较多,比如景龙中甚至十余人,时称“政出多门, 滥官充溢,人以为三无坐处,谓宰相、御史及员外官也。” : 政事堂决策实行宰相集议,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票否决,所以必须全体一致,有些像陪审团,向皇帝递的熟拟需要全体宰相的联合署名,在前期还要有中书舍人的署名,只要有一个宰相拒绝署名,此状即为废状。若是宰相们扯皮,各以己见上奏,则属于违反联署制度,通常的结果是罢相。即便在权相如李林甫当政时,虽然“文书填凑,坐家裁决”,但联署这个程序还是要的,当然,其他宰相也只有“不敢诘,署惟谨”了。这里附带说一句,玄宗一朝,权相似乎颇得势。碰上姚崇宋璟算人品好,碰上林甫国忠不免就国运转衰了。 : 另外,对于日常一般性事务,政事堂的命令也并不全需要皇帝首肯,所谓:“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堂后五房主书发遣堂帖,须有秉笔宰相签署,宰相决策会议的其他成员同署。堂帖可以号令四方,在宋朝称作札子或堂扎。与此对应,皇帝有时也不经中书门下命令,但在当时上不了台面,连皇帝自己都不好意思,叫做“斜封墨敕”。 : : 唐代政事堂的权柄由此可见一斑,因为其一,皇帝是“高居深视”,没有别人建议没有商量,突然拍脑袋拍出个idea让底下实行的次数应该有限,如果这皇帝靠谱一些的话。其二,说是堂帖只是日常事务,给人印象好像小事才用堂帖,但实际操作中,是大是小很多是主观判断的,而需要政事堂处理的国家事务,又能有多小?当然,无论如何,最高权力在皇帝手里,这是核心问题,正式的决策还是主要通过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各种诏令颁行,诏令有册书,制书,敕旨等等。一旦政事堂的熟拟为皇帝批准,或是皇帝的旨意为宰相接受,加盖了中书门下(政事堂)之印,那就该正式起草诏令了,这是中书省的事,具体由中书舍人负责(玄宗后常常以翰林学士草诏)。中书舍人有时被宣传入宫起草,有时是皇帝派宦官(中晚唐便是枢密使)将要草拟诏令宣付中书。中书省得到宣命之后便在簿籍上记载下来,称为宣底。中书舍人就凭此起草、进画。除由皇帝直接降宣之外,另一种方式是宰相把诏令要点——“词头”交给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根据词头起草诏令,若中书舍人认为词头不合适还可以“封还”。“封还”不是封还给宰相,而是给皇帝,应否据“词头”拟旨待皇帝决定。中书舍人承皇帝宣命或宰相的词头起草后,要呈送皇帝签署意见——称为“进画”。草拟的诏令大体可以分为“制”和“敕”两类,前者是较重要的诏令,用黄麻纸,后者是对于百司奏抄的批复,开始白纸,后为防蛀才改用黄纸。皇帝如果认可,也是重要的画“可”,一般性的画“闻”。中书省接到皇帝认可的批复,即可在诏令上署上中书省相关要员的名字,某人宣,某人奉之类,然后以一本留档,一本宣行。宣行的诏令就送到门下省“宣署申覆而施行焉”。 此种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有底本留在中书省的宣命称为“正宣” : 门下省的审核工作则由给事中执行,侍中复核,如果无误,且是相对重要的制书,门下省署名后须再呈送皇帝书面批准;如有错失,可以封还,皇帝命中书省重新起草或作废。审核无缺失,正本存档,另抄一份注明“制可”,交尚书省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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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发帖数: 14458 | 3 印象中玄宗一朝换相相对很频繁
所及,这里先说个大概:
是皇帝直接下达命令,这也是五花八门的,可以婚丧嫁娶,也可以是讨论改革方案,官
员任免。对此政事堂会议可以予以拒绝。如元和初,河东节度使王锷求兼宰相。密旨下
:“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
形成“熟状拟定”,以中书门下奏状的方式呈递皇帝,如果批准,熟拟就作为与诏令具
有同等效力的文件颁布,或转交中书舍人或翰林学士起草正式诏令颁发。如果被否决,
其所议即作罢论。反之,皇
如景龙中甚至十余人,时称“政出多门, 滥官充溢,人以为三无坐处,谓宰相、御史
及员外官也。”
致,有些像陪审团,向皇帝递的熟拟需要全体宰相的联合署名,在前期还要有中书舍人
的署名,只要有一个宰相拒绝署名,此状即为废状。若是宰相们扯皮,各以己见上奏,
则属于违反联署制度,通常
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堂后五房主书发遣堂帖,须有秉笔宰相签署
,宰相决策会议的其他成员同署。堂帖可以号令四方,在宋朝称作札子或堂扎。与此对
应,皇帝有时也不经中书门
议没有商量,突然拍脑袋拍出个idea让底下实行的次数应该有限,如果这皇帝靠谱一些
的话。其二,说是堂帖只是日常事务,给人印象好像小事才用堂帖,但实际操作中,是
大是小很多是主观判断的,
,门下省署名后须再呈送皇帝书面批准;如有错失,可以封还,皇帝命中书省重新起草
或作废。审核无缺失,正本存档,另抄一份注明“制可”,交尚书省颁行。
以前,诏敕也是通过中书省,但承受者多,拟进者少,就是说第一类来源多,第三类少
。故宰相议政,多不在诏旨拟定以前,而是在诏旨拟定之后。诏敕之下,事先议论少,
事后检查多,所以政事堂之
的最高机构。贞观年间的“先于政事堂议定”,即议决朝政,同武德年间“常于门下省
议事”明显有别。由一般“议事”到“议定”朝政,即是政事堂职能演变的基本所在。
【在 t******o 的大作中提到】 : 关于具体的决策程序,唐代的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很多细节也是前后不一,能力所及,这里先说个大概: : : 政事堂的决策面很宽,凡是军国事务都涉及,根据来源,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是皇帝直接下达命令,这也是五花八门的,可以是婚丧嫁娶,也可以是讨论改革方案,官员任免。对此政事堂会议有权拒绝。如元和初,河东节度使王锷求兼宰相。密旨下:“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来”。但是当时主持政事堂的李藩却以笔涂“兼相”字,上奏:“不可”。第二类是臣下的奏疏,有的是先递给皇帝,皇帝转发给政事堂讨论;有的是中央各机构向皇帝所上奏状主动要求转发政事堂,尚书省诸司的某些奏状也可以直接上报政事堂处理。第三类是宰相们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政事。如唐武宗时回鹘逼近河套天德军一带,政事堂在讨论后拟定了十一条措施。 : 第二类、第三类这里可以归到一起,属于政事堂自己的决策,宰相们协商一致后形成“熟状拟定”,以中书门下奏状的方式呈递皇帝,如果批准,熟拟就作为与诏令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颁布,或转交中书舍人或翰林学士起草正式诏令颁发。如果被否决,其所议即作罢论。反之,皇帝的命令(即第一类),在一般情况下也要经过政事堂讨论通过,程序上需要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才正式生效。于是皇权和相权在最高决策层面就互有制衡。 : 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数不等,其中宰相多在2到4人,武后中宗睿宗时比较多,比如景龙中甚至十余人,时称“政出多门, 滥官充溢,人以为三无坐处,谓宰相、御史及员外官也。” : 政事堂决策实行宰相集议,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票否决,所以必须全体一致,有些像陪审团,向皇帝递的熟拟需要全体宰相的联合署名,在前期还要有中书舍人的署名,只要有一个宰相拒绝署名,此状即为废状。若是宰相们扯皮,各以己见上奏,则属于违反联署制度,通常的结果是罢相。即便在权相如李林甫当政时,虽然“文书填凑,坐家裁决”,但联署这个程序还是要的,当然,其他宰相也只有“不敢诘,署惟谨”了。这里附带说一句,玄宗一朝,权相似乎颇得势。碰上姚崇宋璟算人品好,碰上林甫国忠不免就国运转衰了。 : 另外,对于日常一般性事务,政事堂的命令也并不全需要皇帝首肯,所谓:“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堂后五房主书发遣堂帖,须有秉笔宰相签署,宰相决策会议的其他成员同署。堂帖可以号令四方,在宋朝称作札子或堂扎。与此对应,皇帝有时也不经中书门下命令,但在当时上不了台面,连皇帝自己都不好意思,叫做“斜封墨敕”。 : : 唐代政事堂的权柄由此可见一斑,因为其一,皇帝是“高居深视”,没有别人建议没有商量,突然拍脑袋拍出个idea让底下实行的次数应该有限,如果这皇帝靠谱一些的话。其二,说是堂帖只是日常事务,给人印象好像小事才用堂帖,但实际操作中,是大是小很多是主观判断的,而需要政事堂处理的国家事务,又能有多小?当然,无论如何,最高权力在皇帝手里,这是核心问题,正式的决策还是主要通过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各种诏令颁行,诏令有册书,制书,敕旨等等。一旦政事堂的熟拟为皇帝批准,或是皇帝的旨意为宰相接受,加盖了中书门下(政事堂)之印,那就该正式起草诏令了,这是中书省的事,具体由中书舍人负责(玄宗后常常以翰林学士草诏)。中书舍人有时被宣传入宫起草,有时是皇帝派宦官(中晚唐便是枢密使)将要草拟诏令宣付中书。中书省得到宣命之后便在簿籍上记载下来,称为宣底。中书舍人就凭此起草、进画。除由皇帝直接降宣之外,另一种方式是宰相把诏令要点——“词头”交给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根据词头起草诏令,若中书舍人认为词头不合适还可以“封还”。“封还”不是封还给宰相,而是给皇帝,应否据“词头”拟旨待皇帝决定。中书舍人承皇帝宣命或宰相的词头起草后,要呈送皇帝签署意见——称为“进画”。草拟的诏令大体可以分为“制”和“敕”两类,前者是较重要的诏令,用黄麻纸,后者是对于百司奏抄的批复,开始白纸,后为防蛀才改用黄纸。皇帝如果认可,也是重要的画“可”,一般性的画“闻”。中书省接到皇帝认可的批复,即可在诏令上署上中书省相关要员的名字,某人宣,某人奉之类,然后以一本留档,一本宣行。宣行的诏令就送到门下省“宣署申覆而施行焉”。 此种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有底本留在中书省的宣命称为“正宣” : 门下省的审核工作则由给事中执行,侍中复核,如果无误,且是相对重要的制书,门下省署名后须再呈送皇帝书面批准;如有错失,可以封还,皇帝命中书省重新起草或作废。审核无缺失,正本存档,另抄一份注明“制可”,交尚书省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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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发帖数: 2792 | 4 多谢,昨天写得仓促,开头结尾都有些乱,刚改了不少。
唐朝是群相制,所以宰相更替还是比较频的,太宗时宰相比较稳定,高宗武后时动辄一大堆宰相,短命宰相就多了,玄宗一朝,具体数字我忘了,印象里比不过太宗,但相比其他皇帝,应该不算太频繁。
【在 t*n 的大作中提到】 : 赞 : 政治制度方面俺一直糊涂的说 : : 关于具体的决策程序,唐代的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很多细节也是前后不一,能力所 : 及,这里先说个大概: : : 政事堂的决策面很宽,凡是军国事务都涉及,根据来源,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是 : 皇帝直接下达命令,这也是五花八门的,可以婚丧嫁娶,也可以是讨论改革方案,官员 : 任免。对此政事堂会议可以予以拒绝。如元和初,河东节度使王锷求兼宰相。密旨下: : “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来”。但是当时主持政事堂的李藩却以笔涂“兼相”字,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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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发帖数: 3240 | 5 赞认真,我也没怎么看过官制的东西,很多事情想当然,这文章算是给我一棒,哈哈
一大堆宰相,短命宰相就多了,玄宗一朝,具体数字我忘了,印象里比不过太宗,但相
比其他皇帝,应该不算太频繁。
【在 t******o 的大作中提到】 : 多谢,昨天写得仓促,开头结尾都有些乱,刚改了不少。 : 唐朝是群相制,所以宰相更替还是比较频的,太宗时宰相比较稳定,高宗武后时动辄一大堆宰相,短命宰相就多了,玄宗一朝,具体数字我忘了,印象里比不过太宗,但相比其他皇帝,应该不算太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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