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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 5月2日,庄河市二十二中学初二学生吕某的家长在发帖,“我是辽宁省庄河市二十二中学初二学生吕XX的家长。我儿子吕xx在学校课堂上被割喉,2016年4月28日下午,庄河市第二十二初级中学二年一班正在上生物课。该班学生姜某和我儿子吕xx为琐事在课堂上发生口角,任课教师发现后,予以制止,然后继续讲课。”
据该家长陈述,“不一会儿,姜某和我儿子由口角升级为撕打,姜某掏出水果刀刺向我儿子颈部,我儿子颈动脉被割断,鲜血直喷。同学看到后,帮我儿子捂着伤口。当课教师和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一个多小时以后,才通知我们家长。我赶到学校,看到孩子已经不行了。我自己打车送孩子上医院。到了医院,医生说孩子已经死亡。下午,姜某的母亲得知儿子杀人的消息后,突然发病,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学生家长提出5点质疑
向学校和教育局怒讨公道
5月5日,记者联系到发帖人称确有其事,但提供的家属电话始终关机,“我儿子才15岁,美好生活刚开始,就这样被杀!我们这个家庭,失去了可爱的儿子,我们老两口以后的日子怎么过?我们真不想活了!虽然姜某的母亲也因此事而死,但她那一命,怎能抵过我儿子这一命?我们也知道,人死不能复生,但看到学校和教育局的种种不作为,我们的心都碎了!我们愤怒!我们抗议!我们要投诉!我们要找一个说法,为我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 ”孩子的突然身亡,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落款学生家长吕文波对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的“不作为”提出质疑:
1、姜某在课堂上杀人,生物课老师罪不可恕。明明看到两个学生在课堂上发生激烈矛盾,为什么不立即将两人分开?两人第二次发生口角并升级为撕打,老师当时干什么了?为什么不及时制止?学生的生命都没有保障,还教个什么学?
2、命案发生后,学校领导和教师都知道我儿子被割断了颈动脉,这么危急的事,为什么不及时抢救?为什么在一小时之后才通知家长?学校教师那么多是有车的,学校还有校车,为什么不及时送医院?我到校后提出送孩子上医院,学校竟没有一位老师站出来帮忙,竟让我自己打车!在生命面前,学校为什么那么冷漠?
3、姜某的水果刀是怎么带进课堂的?平时学校的安全管理是怎么搞的?对这类管制刀具为什么不安排专人检查?如果没有刀,两个学生撕打,我儿子能死吗?我听说,学校在命案发生后,不是帮我们处理后事,而是安排人忙着补写安全教育档案,来应付上级检查。希望上级亲自派人来看看他们的安全教育档案,看看是不是造假?
4、命案发生后,教育局只派了一个小科长前来探询,有什么事比人命还重要?我听说4月29日,也就是我儿子死后第二天,他们忙着开校长会了。平时他们都干什么了?出了凶案才想起安全,这不是做表面文章、推脱责任吗?儿子被杀已经五天了,教育局总是推三阻四不作为,不还原凶案真相,不给一个确切说法,而是千方百计劝我们将儿子尸体火化。他们把我这个家庭惨痛放在心上了吗?他们还有一点同情心吗?
5、庄河的学校命案,我儿子不是第一起,这几年经常发生。有三中的学生杀人案,有九中的学生杀人案,去年还有六高中学生跳楼案,这么多血淋淋的命案说明什么问题?这暴露出教育局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巨大漏洞,也说明他们所谓的安全教育都是在做表面文章。我儿子的死,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儿子在学校课堂上当众被杀,真是骇人听闻!他死得太冤。生物课教师应该开除吧?二十二中校长还能继续当校长吗?应该对教育局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和问责吧? 这封信,我同时寄给中央巡视组、省纪委、省市检察院,也寄给一些报社媒体,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看看能不能用我儿子的血,为儿子自己、为我们家庭讨个公道!(学生家长 吕文波)
学校:你去问公安
庄河市教育局综治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5月6日,就死者家长在网上爆料一事,记者电话联系大连市庄河第二十二中学办公室,再多次拨打后,一名自称学校老师的男子接起电话:“学校领导都出去开会了,办公室都没有人,这个事你去问公安。”随后极不耐烦地挂断电话。
9时,记者又联系到庄河市教育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了一部该教育局综治办的办公电话,从早上9时至10时,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多次拨打该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的综治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行凶男生被刑拘
课间争吵继而发生撕扯
5月6日13时,记者辗转从多位知情者和有关部门了解到,4月28日13时许,在大连市庄河二十二中学初二学生吕某和姜某在生物课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老师立即制止。几分钟后2人又再次发生撕扯,姜某持壁纸刀将同班同学吕某颈动脉割断,在场老师立即对受伤的吕某进行施救并联系医院。
从医院方面了解到,事发后,大连市庄河仙人洞镇医院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医生赶到学校实施救治并立即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吕某系右侧锁骨下动脉破裂失血过多身死亡。姜某因涉嫌伤害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校园“命案”
行凶者、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根据我国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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