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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发帖数: 9770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chinabbsdad (张果老他爹),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证据分析(新三八看完,下面又湿一大片)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Oct 3 01:01:03 2017, 美东)
其申 睿观纵横 微信号Tsinglaws
功能介绍
良法善治,华夏骏驰。诗词歌赋,国学当图。
写在前面的话
本文纯从此案所呈相关证据角度加以分析,尽量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去处理、去评价,
希冀以每一起个案公平来推进并实现整体的司法公正。以期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信仰,
法治思维成为人们的自觉,尤其执政者的自觉!然而,本文自2013年9月4日首次在新浪
发表后,微博被封,博客此文在2015年初分享于微信后,亦莫名消失。今在微信公众平
台重发,又屡次被删除,如此行径正是与一直倡导的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
背离!若连法律分析都难容,我实在不敢奢望所谓的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能
够构建几何,最终能否全方位一体化实现也必然是莫大的问号!
薄案公开审理中,可谓充分确保了辩护权的行使,特别是法院充分确保了控辩对抗,并
在此方面充分体现了“被动性”;法庭调查有序进行,并伴有零散法庭辩论,质证相对
来说也算充分。但遗憾的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存争议的证人证言,即谷开来
没有出庭作证。
而从总体上来说,此次庭审非常有水平,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特别是破天荒的及时公
开庭审笔录(可行性与否暂不论),可谓司法公开的创新性举措。接下来,就看济南中
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两者之间的法律推理,是否能够坚持所对应的严格证明
标准,是否能够充分理解并适用正确、合乎理性。下面就三宗罪及其所对应的控方举证
,予以说明有罪指控能否成立。
在具体分析前,需要说明一下,我国的证据裁判主义中,所要求的证据之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指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其中的关键事实已经清楚并
查明白;“证据确实充分”(现行刑诉法中明确为: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予以
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由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
理怀疑),指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形成了符合逻辑上充足理由律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
事实的证明结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此外,对于调整证明力的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
规则,以及调整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等也要予以理解。
受贿罪指控
涉及两大部分,其一是唐肖林部分,其二是徐明部分,现对此予以分开来谈。
唐肖林部分有“大连大厦”、“汽车配额指标”,分别对应的是普通受贿、斡旋受贿。
“大连大厦”大部分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最能够指向的,是其依法依规依程序形成
的过程,对于关键证据,如能够证明薄熙来存有主观故意,客观上确实收受财物等,却
难以达到证明标准。此中的证人所作证言来看,均不同程度出现时间、地点、具体数额
等的言语反复现象,而受贿罪属典型“一对一”犯罪类型,证人证言的稳定性极为重要
;特别是谷开来所作的证言中,能将唐肖林提及的“5万美元、8万美元、5万人民币”
完全对应起来,考虑到是从共用保险箱中取出,与此三种金额的关联性难以排除合理怀
疑,难以排他且唯一认定,从而有违关联性规则,或者说其证明力太弱,需要其他证据
加以补强;而能够对此予以补强的,只能是“薄熙来明示或暗示共用保险箱中有另放进
的三笔款,且这三笔款乃唐肖林所送”;遗憾的是,控方此部分的举证中,并没有提供
这方面的证据。同时,大连国际公司属国企,依法依规依程序形成的“大连大厦”及其
盈利,也只能说是国企利益;至于唐肖林是否在这个过程中存在问题,并能指向薄熙来
,那就需要薄熙来明知唐肖林取私利且收受唐肖林财物,但经过以上分析,在主观故意
、收受财物等方面,却均未有能够达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的证据予以证实,此部分
指控很难成立。
“汽车配额指标”所涉及的是典型斡旋受贿(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否有必要强调并
区分利益正当与否,在我看来是没有必要的;尤其是当下贿赂犯罪手段高明、花样翻新
,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还是不作区分为好。但这涉及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正,未修正前
则只能依现行刑法),仍然需要证明薄熙来存在主观故意,而且还需要谋取的是“不正
当利益”。此部分控方举证中,依然没有证据有力证明薄熙来存主观故意。倒卖汽车配
额指标对于大连国际公司来说,属于非法经营,唐肖林涉非法经营罪,倒卖所得价款也
确属“不正当利益”,但薄熙来是否就此收受唐肖林财物,依然无法证明。唐肖林所说
的,对其他人提到过将把某部分款送给薄熙来,那么这些人对此所作的证言则明显属于
传闻证据。即便与唐肖林所说的内容能够对应起来,但这与待证事实,即薄熙来收受唐
肖林此部分款项根本不具相关性;其唯一能够证明的,仅是唐肖林向他们说过他们现在
所作证言中所体现的内容,却仍然无法说明薄熙来确实收受了这部分款项。依据传闻证
据规则,这部分证言不具可采性,因其对“薄熙来收受唐肖林此部分款项“的真实性并
没有任何帮助;即便我国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但据证据相关性,及其合乎理性的推
理,依然可以对此方面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总而言之,唐肖林行贿薄熙来的受贿指控不成立。
再来看看徐明行贿薄熙来的受贿指控中控方举证,这属于刑法第388条新增之一的利用
影响力受贿,主要看三点:一是斡旋行为,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收受财物。提及
的项目中,均是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谷在其中的“说话”,能不能看作是这些项目得
以形成,并最终通过的“斡旋行为”,这就需要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补强(比如谷多次动
议薄,并说明由此徐明会给的好处等等),否则很难说存在“斡旋行为”。这些项目的
通过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而且对整个大连的发展与形象提升等都有帮助,是正常的有益
项目,界定为“不正当利益”难以说通,最多算“不确定利益”。
斡旋行为难以确定,是否有“不正当利益”也难以界定,这就与收受财物的联结发生断
裂,即便建立起联系,但其证明力又太弱。此外,具体分析此部分的“收受财物”,也
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徐明所作“薄熙来看到房产幻灯片并赞赏很漂亮”,虽能与谷开来证言相互印证
,但与待证事实,即“薄熙来知悉此房产乃徐明所送(其实,利用影响力受贿中并不要
求薄熙来知悉,但要证明谷开来存在“斡旋行为”,为徐明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还要求“收受财物”。当然,不管从控方还是审方,均无意
将普通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区别开来,相反地,从法庭调查来看,倾向于将此指向于
普通受贿,以便和薄熙来联系上),没有关联或基本没有证明力;何况证人不得就其感
知案件之外的事物所持的推论、判断形成的意见,作为证言发表,意见证据规则是有严
格限制的;除却我国尚无意见证据规则的因素,仅从证据理论上来讲,证人的猜测性、
推论性、判断性内容根本不属于证据,也就是说对此不能予以采信。同理,“非洲神肉
”也同样不能排他且唯一认定薄熙来知悉游玩费用乃徐明所出。
其二,“蒙太奇”手法的枫丹别墅根本没有证明谷开来是实际拥有者。罗素地产公司,
谷开来、德某某分别控股50%,要想证明谷开来完全出资或是实际控制人,则德某某应
有代谷开来持有股权的代持协议,德某某的出资额来源系谷开来所提供,或者有股权转
让协议,而这些控方并没有提供。对枫丹别墅完全控股的罗素国际度假村,与加拿大某
信托公司之间应该有信托协议,不提供信托协议,而只提供说明,则证明力太弱,甚至
可以排除。同时,对于这些从国外所获得的证据,是司法协助中的直接调查取证,还是
委托所在国相关司法机构调查取证,以及是否经过所在国认证,等等;控方也没有提供
相关证据予以说明,此部分证据存在很大缺陷,应当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其三,始终没有说明谷开来存放在徐明处的150万美元作何认定及处置,这就导致控方
所有指向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是此款予以抵销,如游玩费用、机
票报销、礼物等等;而且,这里面还要厘定,哪些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哪些是朋友间的
互送礼物,这部分所及款项是要排除在受贿罪指控中的收受财物金额外的。
贪污罪指控
贪污罪指控中,控方举证始终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薄熙来对于非法占有500万存在主观故
意,更没有证明薄熙来积极地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予以侵吞、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
有此款的客观表现。同时,此款持续十年完全不在薄熙来、谷开来的控制下,也就是说
没有证据证明薄熙来存在使用、占有、收益或者处分此款的任何部分。而且,作为贪污
罪的共犯,应该有“犯意联络”,但控方举证中也无有力证据证明薄熙来、谷开来存在
“犯意联络”。王正刚的证言中,同样出现了时间、地点等反复,谷开来、王正刚各自
所作证言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但对薄熙来存有主观故意却基本没有证明力,或
者说对此没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并严格证明标准的情况下,
依然很难认定贪污罪成立。
滥用职权罪指控
此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也就是说,必须有重大损失(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这种
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够定罪。能够算作危害结果的有两个:一是王逃馆,严重损害国家
声誉;二是休假式治疗、故意杀人案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就结果与行为之间的
关系进行逆向推理并讨论。
锁定结果后,那再来看看:其一,薄熙来的哪些行为能够算作滥用职权;其二,能够算
作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此罪强调存在主观故意,否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其
三,出于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与上述提及的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这三点或这三个依
次递进的方面,需要加以明确。控方提及的有:出手打王立军、王立军职务调整、谷开
来参与王逃馆一事的讨论、谷开来与他人制造休假式治疗,现对此一一加以分析。
出手打王立军,能否与干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相联系,出示证据中无法予以证明;而且
王立军早在2011年11月14日中午(合肥案中对此方面的相关证据已经予以认证,在此不
予赘述),已知悉谷开来杀人,却直到2012年1月才告诉薄熙来,且谷开来手中还有公
安机关开具的尼尔·海伍德心脏病发作死亡的证明,王立军滥用职权而徇私枉法罪已被
追究,故意杀人案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应是王立军之行为所带来,却很难与薄熙来对
应起来。
出手打王立军,既然不能与干预故意杀人案的处理,排他且唯一相联系,那么与王逃馆
能否相联系呢?就看这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如何。出手打王立军干预办案不能是王逃馆的
根本原因,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不强,王立军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不去美驻成都领事馆,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深知叛逃罪的严重后果。此外,王立军出庭作证中,言及其进
美驻成领馆履毕正常手续,这就更加说明王逃馆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完全是王立军自身行为所引起,若将此结果归于薄熙来的某一行为所致,
显然这种原因力太弱,且有“客观归罪”之嫌。在薄熙来于2012年1月知悉谷开来故意
杀人案后,是否能说明其涉嫌窝藏、包庇罪呢?从控方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明薄熙来实
施了积极的窝藏、包庇行为,最多是消极地不提供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信息,而
这仅仅止于“知情不报”,很难认为是犯罪。
王立军职务调整属集体决定,且有提及“六条指示”(此“六条指示”在庭审中未深入
质证。这对指向王立军职务调整的所谓滥用侵权行为,就站不住脚了,无法认定此之属
于薄熙来滥用职权),从而能否算作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存疑的。同时,这种职务调
整也很难说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毕竟其已与王逃馆、休假式治疗等高度混同,原因
力已无法准确判别且区分。谷开来参与王逃馆一事的讨论,从证据来看仅能够说明薄熙
来没有及时让谷开来回避;也就是说薄熙来对于谷开来此之行为既非出于授意也非默许
(是否默许依当时情况来看很难认定,深夜去薄家汇报王立军逃馆一事,且事态非常紧
急,并不能期待薄熙来在这种时候还能够及时让谷开来回避,不具这种期待可能性,否
则就是“客观归罪”了),这与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本不对应。
谷开来与他人制造“休假式治疗”,也不是薄熙来授意或指使,更没有相关证据对此予
以证实,无法与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联系起来。通过以上的分析,如果无法证明薄熙来
存在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却只以结果的发生来认定滥用职权罪,则明显属“客观归罪
”,根本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绝不可取。
说句题外话,对于王立军的一系列“怪异行为”,诸如:至少在2011年11月14日,即知
谷开来杀人,甚至是参与其中,暗自调查死因,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不该告知的薄熙来,
随后又进美领馆,等等;王立军是否精神正常或受幕后人指使,是值得去合理怀疑的。
其出庭作证时,被告人本应申请对王立军进行精神病理障碍鉴定。
综上,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三宗罪,对控方所出示的证据,依证据规则加以
认真审视,同时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并严格证明标准,最后只能是认定无罪,或至少也
得是疑罪从无。而且,还应该注意的是,必须避免“客观归罪”,因这有违“罪责刑相
适应”的刑法原则精神。
说明:薄案三宗罪庭审结束以来,特别是在这快要宣判之时,媒体尤其是法制日报、检
察日报,一再发文言称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可那不堪一击的证据链值得如此造势?
若果真证据确实充分,也用不着你们这些径行政治化运作司法的帮闲甚至帮凶的毫无廉
耻的造势。
若非无罪弗罚、疑罪从无,则司法之耻矣。而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条
千疮百孔、不堪一击,却好意思一再鼓噪“完整的证据链”!哪怕对法律、对证据学不
甚了解的人都能直指其中的要害,不知媒体如此造势能够糊弄得了谁?要知道,间接证
据的证明过程更复杂。首先,依证据规则或证据三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该排
除的则排除;其次,对案件有关事实特别是主要事实都有相应间接证据证明,其与案件
事实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必须相互印证、没有矛盾,所形成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对于
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得出排他且唯一的结论。也就是必须具备以上所有条件,才可依间
接证据定罪。
此外,容不得“不一样的声音”,大众媒体发声“一边倒”,在微博上的自媒体发声要
么被删除、要么被加密,我不知道你们那试图营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并言之凿凿已形成了所谓的“完整的证据链”,这些对于法治何益;但至少,这个案公
平与公正,已被你们这种行为所践踏。我仅从法律、证据角度谈此案,却一再被加密,
甚至不给任何通知(微博多次被封,博客博文多次被莫名删除)。
在这即将宣判之际,大众媒体一直利用各种方式,来制造三宗罪各自具备完整的证据链
的声势,却绝口不敢提或登这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如何不堪一击的文章,你们这些
媒体还知道什么叫客观与中立吗?坚持法治不能因为对一个人有偏见,就转而去做以权
乱法的帮凶;否则,推动法治就是一句鬼话。
在此,我想说“宣判在即,莫玩政治投机”。特别是有些人,只因政治立场或其他原因
而形成既定的偏见,一再撰文力图说明薄案三宗罪各自完整的证据链,大众媒体也一再
造势,试图向公众灌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假象;坚持法治,坚持司法
独立并力求司法公正,在这一刻都成了因风而散的蒲公英、失根的兰花、逐浪的浮萍;
此之,着实不可取。
最后,期待济南中院能够坚持司法独立,各方更应尊重并确保司法独立,不仅是司法权
独立,也是个案法官独立。错案终身追究制,乃悬于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莫做
政治投机,务求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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