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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发帖数: 20 | 1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江小萍女士曾是湖北省武汉电视台的编辑。她因为
修炼法轮功,遭到当地“六一零”、派出所、单位人员的监控,三次被劫持到洗脑班,
她的家人也遭株连,动不动被非法抄家、恐吓。八十岁的老父亲还被无人性的“六一零
”人员叫到洗脑班,亲眼看女儿遭受折磨的惨状。现年五十一岁的江小萍于二零一五年
六月十七日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导致她及家人遭受严重迫害
,并要求最高检察院追究江泽民的刑事罪责。 以下是江小萍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
的事实:
修大法身心健康快乐
在我得法之前,曾经是一个身心俱疲的人。由于工作繁忙压力大身体透支厉害,导致身
体状况很不好,年纪轻轻就患有高血压、偏头痛、腰酸背疼,肺结核、支气管炎以及痔
疮等多种疾病,活得身心疲惫百无聊赖。
就在我觉得人生的路走到尽头时,我有幸得到了法轮大法。我永远都记得在我第一天炼
第二套功法的时候,师父就帮我净化身体,让我出了大大的一身汗,此后我身上所有的
毛病都没了。从此我是无病一身轻,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好人,处处为别人着想,
活得身心健康快乐并幸福着。修炼十七年来,我没有进过一次医院,吃过一片药,为国
家不知节约了多少医药费。
我在湖北省广播电视学会做秘书时,工作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不求回报,多少钱从我
手上过,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贪不占,不行贿、不受贿,这一切都是有目共睹的
。记得有一年电视节目评奖,有些县市电视台单位的人来送评节目,想使节目获得好评
就给我们送红包,我坚决不收,我说:“我不能收你的红包,我是炼法轮功的,我们师
父教导我们要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所以,我不能贪占公家的钱财,也不能吃拿卡要找我
办事人的东西,为你服务,是我该做的,你放心,我会为你们好好服务的。评奖就是讲
究公平,有个公平的环境对大家都好是不是?”他们明白了也都很高兴,都夸我为人很
正直,中国人要都炼法轮功就好了,对我非常信任。
武汉电视台在公开迫害前就开始制作诬蔑片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公开迫害法轮功。其实早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中旬,恐怖气氛就
开始笼罩着我。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办公室里听到有位武汉市总编室的领导给省总编室
管节目宣传的领导打电话说:“我们那个(诬蔑)法轮功的片子可不可以播?”对方回
答:“上面已经批了,可以播了。”很显然,武汉电视台是受了上级指使搞了一个为诬
蔑法轮功的谎言片,手段卑鄙而拙劣。我当时听到就问她:“你们又在搞法轮功什么材
料?法轮功怎么啦?”后来武汉电视台门口有很多大法弟子找领导讲明情况,他们就怀
疑是我泄漏的消息,武汉市公安局一行四人通过单位领导,把我从三楼办公室叫到地下
室谈话,对我进行恐吓,有做笔录的、有暗中录像的,气氛非常紧张恐怖,我平生第一
次感到恐怖对我生命的威胁。那部片子就是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点由中央电视台主持人
罗京向全国乃至全世界放毒、播放的诽谤污蔑法轮功的片子,欺骗了所有不明真相的世
人。后来“天安门自焚”也是如法炮制的,目的是挑起仇恨为迫害开路。这种造谣诽谤
式的宣传把整个人类社会的正统普世的价值观全部毁掉了,白与黑、正与邪、善与恶、
真与假全都颠倒了。
由于我不放弃修炼,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造谣中伤,我觉得应该站出来为法轮功说句公
道话。二零零零年七月的一天,我到北京天安门讲真相,被警察连拖带拉的把我们推到
了警车上,抓着我的头发往地上撞,随后,把我和其他的大法弟子绑架到广场派出所。
从早上九点多钟一直关到下午四、五点钟,没吃没喝,不让上厕所,之后又把我绑架到
海淀区看守所和卖淫、吸毒、诈骗等犯人关押了整整五天。一到监狱,就拍囚照、摁手
印,脱光衣服全身搜查,警察拿着警棍提审,故意制造恐怖气氛,吃的是连猪狗都不吃
的食物,空气中弥漫着酸臭的味道,牢房面积十四平米左右的地方,挤满三十多个人,
晚上只能侧着身子朝着一个方向人贴人的睡,白天屈膝坐板,一动不能动。
后来由武汉市公安局把我从北京劫回武汉,一路上就象对待犯人一样的戴着手铐,交给
劳动街派出所的女警察小李看管,在家监视居住一年,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经常上门骚扰。
恶徒的恐吓:身体这么好,是不是炼法轮功的?
他们不仅监视我还迫害我的家人,二零零零年八月,劳动街、球场街派出所及社区人员
共二十几个人,突然闯入我婆婆家,说是有人举报我婆婆粘贴法轮功标语,翻箱倒柜查
找所谓的法轮功证据,把家里搞得乱七八糟,恶狠狠的问我婆婆:“看你身体蛮好的,
你是不是炼法轮功呀?”把我七十岁的婆婆吓得一下瘫在地上,哭得稀里哗啦说:“我
一个擘子老太婆(右手截肢),我怎么样炼哪?你们这样欺负我?”我七十七岁的公公
也是被吓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闷闷不乐,没半年就得癌症去世了。公公去世前一天
晚上拉着我的手说:“李平(丈夫)下岗没有工作,一家三口全靠你,你要是被共产党
整倒了,你这个家就完了。”公公就是这样在担心受怕中遗憾地走了。
二零零四年五月八日早上,我在汉口兰陵路吃早餐与人讲真相,被上海街派出所的两名
警察绑架、非法拘留十五天。他们抄我家时,还威胁恐吓我丈夫:“我看你气色蛮好嘞
,你是不是也炼法轮功啊?要不一起带走。”
恶徒强迫八旬老父目睹女儿遭受折磨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街派出所及市“六一零”人员直接把我绑架到江岸区谌
家矶洗脑班,进行残酷的精神摧残。我被两个人包夹,二十四小时形影不离的跟着,监
视着你的一举一动,完全与外界隔绝。罚站、不许睡觉,只准做他们规定的动作,没有
任何的人身自由,不仅如此,还要逼迫我做卫生,扫厕所、扫院子,最后逼迫违心说假
话写决裂书,达到转化的目的。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罗处长、邓斌(处长)、区“
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李英杰都是迫害我的主要元凶。这次洗脑迫害历时三十天。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上班途中,我又一次被劳动街派出所及江岸区“六一零
”暴力强塞进路边的面包车里,绑架到谌家矶洗脑班,这一次洗脑迫害历时四十天。我
绝食抵制迫害,他们几条大汉把我象五马分尸式的按倒在木椅上,进行野蛮灌食,龚良
汉这个犹大用一根长木头筷子插进我的喉咙,鼻子被他们捏住,疼痛、窒息一动都不能
动,那是一种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无法名状的悲痛。
他们还毫无人性的把我八十岁的老父亲叫来,目睹我在洗脑班受折磨的惨状。我父亲心
如刀绞,老泪纵横,说:“姑娘啊,你是五个伢中最善良、最孝顺的,你不要让我难受
了啊,你这么尊贵的一个人被他们整成什么样子了啊,你就不要犟了啊,不要让我担惊
受怕了……”我可怜的父亲临死之前都在为我担心,他曾被打成右派,平反后很多问题
没得到解决,一辈子的冤情无处申,就怕我将来也重蹈他的覆辙。2012年11月1日,他
带着我与他在这一生中双重的深深遗憾离开了人世
李英杰还经常带着“六一零”人员突然出现在我工作的单位骚扰我,有两次都是我正在
电脑前工作,一回头,他们就站在我身后。我要说的是:他们的行为不是人的行为,是
鬼的行为,人没有这样做事的。我庆幸自己炼了法轮功,要不是当场就会被他们吓死。
中共对民众生命的钳制与扼杀,是古今中外不曾有过的。
被迫出走
二零零六年底,正是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台分家的时候,也是广播电视学会领导曾仲明
胃癌住院的时候。市“六一零”人员李英杰又打电话给曾仲明说要送我到洗脑班,曾仲
明说自己在医院住院,单位的事情都压在我一个人身上,哪有时间去呀。就把他回绝了
。李英杰觉得迫害没有得逞,就把我的情况交到省“六一零”处,于是省“六一零”与
新成立的湖北广播电视总台领导合谋,计划着对我实施新一轮的迫害。不幸的是曾仲明
在二零零七年大年初一去世了。局、台领导花了半年的时间,硬要叫我放下手中的工作
,把我从汉口调到武昌去上班,目的是放在他们的眼皮底下监管,直到现在仍然如此。
我到新闻研究所后,立即就被派往全省各地去组稿。在外期间,和我同行的工作人员不
断地在和台里某些领导有联系,所到之处也有眼睛在盯着我,我觉得背后“六一零”又
要有动作了,危险已经逼近,于是我在九月二十三日晚上出差回来,马上就离家出走了。
事后得知,星期一早上,单位会议室里就坐满了“六一零”、公安局、社区派出所、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单位保卫处等人员,等着我送肉上砧板。由于我的失联,他们很是恼
火,并立即分头找我,有的到我家、到我爸家、有的到北京,有的甚至到我女儿学校去
找。因为我女儿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读书,那年是她本科毕业升读研究生的关键一年,
这件事给我女儿在学校学习环境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给她的心理压力和伤害是巨大的。
我丈夫在这期间也是不断的受到骚扰,被跟踪、被监视、被莫名其妙的拍照,精神刺激
太大几近崩溃,我在外面有家不能归,他在家里饥一餐、饱一餐生活没有着落,导致身
体健康状况急剧下降,胃溃疡、高血压、神经衰弱等疾病都是那时得的。
这次流离失所历时两个半月,直到单位领导承诺不把我送入洗脑班了,我才回来上班。
第三次被绑架到洗脑班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上午,新闻研究所副所长张忠迪骗我说台领导找我谈话,结果在
楼下等着我的是穿便衣的警察、面包车、“六一零”和总台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鄢小初
等,把我绑架到臭名昭著的所谓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汤逊湖洗脑班迫害。这次封闭
洗脑四十五天。
与前两次相比,这次迫害手段更恐怖、阴毒。车子开进大院一拥而上的是身穿迷彩服的
武警,一大群穿制服的警察拿着照相机对着脸拍照,在心理上给人造成一种恐怖的肃杀
之势。针对我,他们配了两个包夹,三个犹大,旁边还站着两个警察,我坐着他们就叫
站着,我站着他们就把我推的东倒西歪,早、中、晚车轮式灌输歪理邪说,逼迫在弃绝
良知的决裂书上签字,我内心还在流着殷殷的血,他那边马上逼唱红歌,跳魔鬼舞,残
酷地折磨我的精神,使我痛不欲生,活摘我的灵魂,让我生不如死。
以上的迫害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江泽民必须承担一切罪责。为此,申请最高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罪责(包括刑事责任、经济赔偿
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并依法给予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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