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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发帖数: 94 | 1 替友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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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松。现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1)浙民提字第46号案中的公然违法表示极大愤慨!难道浙江省高院可以知法犯法吗?
2008年6月27日,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绣丰公司”)与浙江杭州湾汽配
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机电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约
定:机电公司将其所有一万余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绣丰公司,在2008年9月底前,将相
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绣丰公司。同时,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孙跃生
和其关联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为机电公司履行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
转让款绣丰公司已付清。
签约后,机电公司不但未按约办理房屋过户和交付手续,而且在2008年9月初借着房价
上涨瞒着绣丰公司,另行分立出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
司二家公司,并将已转让给我公司的房地产划至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恶意
转移资产。
2009年2月,绣丰公司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机电公司等,要求机电公司等交付
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绣丰公司胜诉。机电公司不服,向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有关
判决于2011年3月29日生效。但就在2011年3月22日省高院受理了被告一方再审申请并于
立案审查,并在2011年12月26日判决绣丰公司败诉,造成我公司巨大的损失。(怪就怪
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也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核准才下判决的。)
请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叶向阳法官,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
只有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重大情形,人民法院才依法启动
再审情况,但机电公司在未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就成功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
动审判监督程序并胜诉。其中有太多耐人寻味的东西存在。(杭州湾机电市场扬言已经
花了2000万在这个案子的关系疏通上。)
②本案终审判决在2011年3月29日才依法生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已于2011年3月22
日,即在判决生效之前,就受理了被告一方的再审申请并予立案审查,公然违反《民事
诉讼法》明文规定。
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然而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决定在案件“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与上述规定也不尽相
符。
本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上存在诸多疑点,足已让人对其司法公信力产生合理
怀疑。
能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然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背后是否存在腐败等问题,请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R*********t 发帖数: 94 | | k******k 发帖数: 6800 | 3 还什么“丧失司法公信力”,说的好像原来有公信力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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