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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发帖数: 9567 | 1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10/25/c_12698346.htm
记者走访了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
高铭暄教授认为,要讨论刘晓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先搞清楚刘晓波实施了哪些
行为。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的事实看,刘晓波的
行为有两项:其一,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刘晓波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
中文网”等网站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独裁
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等多篇文章,多次煽动推翻中国的现政权;其二,2008
年9月至12月,刘晓波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
执政特权”、“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并伙同他人在征集了三百余
人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
”等网站上发表。这两项行为都是撰写和发表文章的事实,刘晓波本人在法庭上是承认
的。只不过,刘晓波辩解说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只是发表了一些批评性的言论。
需要讨论的是,刘晓波撰写和发表文章的内容,究竟是一般的“批评性言论”,还是具
备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性质?高铭暄教授认为,从刘晓波言论的字面含义,即可直观地
判断其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的动机和目的。例如,刘晓波说“中共独
裁政权祸国殃民”,要求“改变政权”、“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等,明明白白传递
了煽动民众起来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我国现行合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的信息。又如,刘晓波说:“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
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这也充分地暴露了他煽动所谓的“新力
量”来推翻政权的目的。这些言论,已经脱离了一般的批评性言论的范畴,属于具有现
实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d********a 发帖数: 9567 | 2 高铭暄教授认为,任何国家刑法都讲究刑罚适用的审慎原则,动用刑法手段打击和制止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也不例外。从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
:
第一,该行为必须是以造谣、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的。刘晓波的行为正是造谣、
诽谤、污蔑等方式的极端表现形式。例如,刘晓波在《零八宪章》中说:“1949年建立
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还说:“在当今世
界的所有大国中,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的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
灾难和社会危机。”这些显然属于造谣、诽谤、污蔑。
第二,该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审判实践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以造谣、诽谤为手段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
行为都需要动用刑罚手段,其中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看某种煽动行为有无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这一标准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一般的煽动性言论之间的实质界限。正确
把握这个“实质界限”,也就解决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 g***1 发帖数: 5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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